牡东政发〔2022〕3号关于印发《东安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牡丹江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迅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保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22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摸清东安区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进东安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东安区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标准引领,差别管理。按照全市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规范体系,东安区人民政府指导督促兴隆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日常管理。
(二)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镇政府、街道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四)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服务高质量发展。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做好统筹,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一)任务范围:在东安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二)工作对象:所有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三)工作进度安排: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东安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复杂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基本完成东安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材料报送安排:6月30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名录(附件6),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4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清单(附件7);8月3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附件8)。
四、技术依据
本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专门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按照《黑龙江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的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订过程当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下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1233-2021)、《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程》(HJ-1234-2021)、《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1235-2021)四个标准。东安区将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有利于推动工作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情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等。具体操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执行。
(一)排查
1、开展排查
各街道办、镇政府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类型、浓度,辅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a.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用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用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行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用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行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均匀、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b.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具体包括:水质数据异常(pH<6或pH>9、COD>100mg/L、氨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异常、恶臭等异常情况的。人工常规采样、实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排查基础上,应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情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等;
d.资料汇编包括水生态、水资源、水生态信息,基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基本资料(行政区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掌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水系水文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现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东安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根据具体问题类型,按照“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规范一批”要求开展整治。
(四)规范化建设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设置、标识牌设置等,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东安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监测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成立区委常委、副区长为组长,东安生态环境局局长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兴隆镇人民政府、振兴街道办、东兴街道办、新安街道办、五星街道办为成员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组织领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东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东安区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将每个排污口分到具体负责包保的区、乡、村河湖长,组织区、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农业农村局(河湖长办公室)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区、乡、村河湖长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镇政府、各街道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管理经费予以保障。在人员、资金、项目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东安生态环境局指导各街道办、镇政府工作人员App和技术操作,积极向省里专家咨询本次行动中遇到的问题,为东安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入河排污口。
(二)强化督查管理,严格环境执法
东安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东安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镇政府、各街道办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东安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厉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到位,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将被作为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区委、区政府将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加强公众参与,畅通监督渠道
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镇政府、各街道办应通过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同时要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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