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餐饮合规经营指引(2023 版)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 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除 制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制售 婴幼儿辅助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 用食品、以生鲜乳为原料制售乳制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 糕、食品批发和国家、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经营 从事的其他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证条件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小餐饮是市场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日常 生活息息相关,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
合规经营。现就小餐饮合规经营提供以下工作指引:
一、获得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
1.小餐饮核准证合法有效、与经营场所(实体门店)地址一
致。
2.未超出核准经营项目开展餐饮服务活动。
温馨提示:《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小餐饮未取得核准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不 含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 十条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 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
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小餐饮核准证从事食品经营 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 一款规定处罚。将小餐饮核准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罚款,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核准证。
明知未取得小餐饮核准证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二、主动公示相关信息
1.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小餐饮核准证正本,
或以电子形式公示。
2. 曾接受过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按规定在经营 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监督检
查结果记录表。
3.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
证明。
4.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 务提供者名称、地址、小餐饮核准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
时更新。
三、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
证明,未患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手部有伤口。
3.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
涂指甲油、饰物外露等情形。
4.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专间、专用操作区和
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
5.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佩戴清洁的口
罩, 口罩遮住口鼻。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 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四、严把原料控制关(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
证明文件。
2.食品贮存区不存在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未存放有毒有 害物质;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库房或存放场所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分区、分架、分类 存放食品,离墙、离地 10cm 以上; 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 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
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根
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散装食品(食 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 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设置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
标注“食品添加剂 ”字样。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 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
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3.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 冷冻(藏)。冷冻(藏)设施中的食品不存在原料、半成品、成 品混放等情形;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
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要求。
4.不使用无标签标识、无法说明来源以及其他明令禁止生产
经营的物质。
5.在加工间和贮存设施内的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无异常、食品
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未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
品添加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 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
6.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
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
如实记录。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 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7.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 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通过净水设施处理,或
使用预包装饮用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
五、严抓加工制作过程管控
1.具有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
设施设备等。
2.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
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 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 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 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用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 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 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品;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
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4.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 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
前清洁外壳。
5.盛放调味料的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煎炸油的色泽、 气味、状态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
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 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
6.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六、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1.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2.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
品种。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七、保证备餐、供餐与配送环节安全
1.备餐场所、备餐人员个人卫生、盛装食品成品的容器和分 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菜肴围边和盘花符合要求。食品存放温
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2.外卖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配送箱(包)保持清洁。配 送箱(包)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
食品和热食品分隔放置,并保证食品温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注重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
1.不在餐饮经营场所内饲养、暂养和宰杀畜禽;场所及设施
设备布局合理。
2.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 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
污垢等。
3.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 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
护记录。
4.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
象。
5.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
6.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九、严格餐饮具清洗消毒
1.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
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
2.采用物理消毒的,消毒设施(包括一体化洗碗消毒机)运 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采用化学消毒的,使用的消毒剂为正
规产品,消毒液使用、配制等符合要求。
3.保洁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保洁设施内存放的餐饮具保持清
洁。
4.使用集中清洗消毒餐饮具的,查验、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
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
5.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
具。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 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
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十、增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按规定每年度参
加培训考核。
十一、大力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1.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无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
3.经营过程中无严重浪费的情况。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 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 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
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 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来源:东安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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