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受理和办理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企业投诉事项;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企业投诉事项;研究分析企业投诉情况,提出政策完善和工作改进建议等。
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致使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未按规定时限办结,致使企业办理事项延误或者造成损失;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1)受理。对企业投诉事项进行登记。
(2)调查。对企业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重大和疑难企业投诉事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3)转办。对企业投诉事项进行立项分解,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并限时反馈办理情况。督促检查、协调处理重大企业投诉事项。
(4)回复。企业投诉事项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结果回复投诉企业或投诉人。交办事项和重大事项的办理结果向交办部门及区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5)处理。对经查实的一般问题进行通报;对严重违纪人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严重违法人员移交有关司法部门立案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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