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政策解读
问:制定《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的依据?
答: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7章63条,包括:总则、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一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二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打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三是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四是加强监督保障,确保《条例》落实
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监督方式是什么?
答:关于监督方式,《条例》第52条规定,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九种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组织督查、专项检查、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检查、调查;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封存、暂扣、调取有关案卷、票据、账簿、文件等资料;网上政务服务监督;通报并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件;九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营商环境监督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职责,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的监督范围是什么?
答:关于监督范围,附则的第61条规定了监督的范围为公用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公用企业是指电力、公共供水、热力、燃气、通信和公共交通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企业。部门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驻本省机构、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代表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雇员、聘用人员。公用企业、部门、工作人员就是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的主体,也是被监督的主体。
《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原文链接:http://www.donganqu.gov.cn/zwgk_show.asp?id=19775
来源:区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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