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调动全办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特制定请假制度。
一、事假
(一)编办主任请事假规定
①外出当日能够返回的,要向分管领导口头请假。
②外出2日以内的,要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相应的区级班子常务领导口头请假。
③外出3日以上(含3日)的,实行书面审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最后由相应的区级班子主要领导审批。
(二)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规定
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编办主任批准后备案,并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可离岗。返回后应及时销假。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二、病假
(一)全办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者,需经医院证明,凭医院《病假证明单》休病假。
(二)全办工作人员因病半天以内到医院检查治疗的视为上班。 休假超过年假天数者,应提出报告,由编办主任视情况酌情处理。
三、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全办人员,均可享受按年限规定的年休假。
(二)全办干部的年休假期应在当年使用。同时,也提倡少休假,多作奉献。
四、其它假
(一)全办干部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请假人写出申请,经编办主任批准后备案。
(二)全办干部的事假、病假、年休假情况,指派专人负责登记,每月5日前将登记情况报区人社局汇总。
五、奖惩
(一)在一年内无事假、病假、探亲假和未年休假的,年终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资奖励。物资奖励按个人年度奖金的30%奖发。其中,来年休假的,按个人年度奖金的10%奖发。
(二)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一个月以上或病假两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
(三)旷工累计超过一周时间的,在全办通报批评;一年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