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商贸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1、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2、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3、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a、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b、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4、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在牡丹江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东安区域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牡丹江市或东安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
零售业
|
综合零售
|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
专门零售
|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
住宿和餐饮业
|
住宿业
|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
餐饮业
|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
居民服务业
|
居民服务业
|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
修理业
|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
其他服务业
|
清洁服务
|
二、备案实施
1、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备案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规模发卡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 ;(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6)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的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7)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9)提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资料时,同时提交备案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卡面值种类,上一年度发卡金额、预付卡消费、预付卡资金余额等内容。
2、其他发卡企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6)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的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内容的资金管理制度;(7)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9)提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资料时,同时提交备案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卡面值种类,上一年度发卡金额、预付卡消费、预付卡资金余额等内容。
四、发卡企业法律责任
1、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5、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东安区商务局联系电话:6680653 6661816
联系人:夏 晖 王 波 周琳
东安区商务旅游局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