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督促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是办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对实现领导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作风,促进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迅速贯彻落实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坚持“三服务”的指导思想,在为上、为下服务的同时,主要是为本级领导和工作服务,当好领导实施落实各项任务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这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要以严谨的态度和求实的作风进行工作,坚决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快速、准确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任务主要是协助领导抓好各项方针、政策、中心工作任务以及领导指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使之尽快落实。其主要任务是:
1、中央和省市委领导机关的重要文件、电报、函件、领导指示、批示,需要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
2、区委、区委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函件,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
3、区委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及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任务、决定、决议事项,需要贯彻落实的。
4、领导同志在文件、报刊、简报、信件、材料上的批示,以及检查工作时的指示,需要报告结果的。
5、上级和本级新闻单位对我区某项工作、某方面问题的建议和批评,需要督促改进和答复的。
6、看到、听到、查到的重要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需要查处和改进的。
7、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列项
1、接收上级转来的函件,领导批示件,区委、区委
办公室文件、会议报告、材料等。
2、对区委会议提出的任务、工作部署等,要及时进行分解。
3、各个督查事项都要定要求、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完成日期。
4、接受督查事项后要分类编号、载入《督办事项登记簿》。
第七条 拟办与送审
1、对上级交办的事项要提出具体办理意见,送主管领导阅批。
2、中心工作任务分解事项,要与承办单位沟通并征求意见,分解内容经主管领导同志审阅。
3、自选的重要催办事项要送领导阅批,然后列入督办,一般事项可直接列入督办。
第八条 转办
1、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要附复印原件,转给承办单位。
2、中心工作督办事项,用区委办文件形式下发,必要时以区委办、区政府办名义联合发文。
3、紧急事项可用电话通知,或请承办单位派人前来领取。
4、重要的督办事项要交承办单位领导办,但转件时一般不寄给领导本人,要转给办公室,由办公室交给领导,以免督办件散失,或因领导外出而漏阅误办。
第九条 督办
1、时限急的事项都要及时督促,一般要一两天或一周左右督促一次进度;时限长的要每月督促一次。
2、每个季度的前一个月要对未办完的市以上交办件集中进行督促,力求尽快落实,按时上报。
3、中心工作督办任务每季要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参谋意见。
4、对没有按时限完成的,要及时进行督促,扯皮或顶着不办的要通报批评。交办件办理情况和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每季要通报一次。
第十条 检查
1、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一事一办一查,以验证承办单位报告
的真实程度及处理的准确性。
2、对重要的疑难性交办事项必要时派人参加查办,以加快速度。
3、对基层上报落实区委工作任务情况,要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实地察看、阅材料等方法进行检查。
4、社会上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促使尽快解决。
5、进行检查之前,要拟定检查提纲,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报告
1、交办事项办完后,要在基层上报件上附《落实情况报告单》,送主管主任、区委领导阅示。领导有新的指示意见,要继续督办。
2、重要情况除向主管领导报告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各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情况。
3、对市以上交办件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以“牡东呈”的形式上报。
4、紧急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做口头汇报。交办事项要一事一报告,中心工作任务要做综合性报告。
5、每季向主管领导、每半年向督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和督办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6、在工作中发现重大情况和疑难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以便领导掌握情况,尽快解决问题。
7、要经常向市委督办检查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督办件及资料的收存
1、要加强对承办报告件的管理,要按文书处理的要求,妥善收存保管,定期归档立卷。每一办结件要有督办函、批示原件、报告材料、领导在报告单上的批示四个方面的材料。
2、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包括工作总结、会议贯彻情况)要分类收存,以便查找利用。
3、督办检查形成的文字材料要装订成册,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章 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如实地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对办理结果要严格审查,注意把好“三关”,做到“三不报”。
1、把好“事实关”,如果与事实不符合,督促承办单位搞清事实,否则不同意办结,不向上呈报。
2、把好“定性关”,看案件结论处理是否正确得当,如有误差不予上报。
3、把好“落实关”,承办部门对交办事项必须付诸实施,对只提处理意见,不见最终结果的“半截子工程”不上报。
第十五条 各环节的工作要快速及时
1、从接到交办件之日起五日内要转给承办部门,急件二日内要转下去。
2、办结件四日内要送给领导阅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3、区委各种重要会议的任务分解要在七日内完成,十五日内要下发到有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方式方法
第十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各党(工)委要采取集中抓的形式。要指定一名人员,专司其职,全面承担起督办检查的各项任务。
2、各部、委、办、局可采取兼职抓的形式。办公室内部主任、副主任、秘书、文书等,要分工负责,落实好兼职抓督办检查的责任制。
第十七条 督促检查的方式方法要力求灵活、多样、有效,保证各个事项的落实,提高督办检查的水平。
1、不仅要搞好督促、检查,还要参与必要的查办,亲自查处一些难度较大的事项。
2、在实施督办过程中,要尽可能做到督中有帮、以帮促督,帮助承办单位研究措施、办法,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3、要把抓督办落实和调查研究、提供信息、建议结合起来,多向领导同志反映有价值的倾向性问题和参谋性意见。
4、督办检查要突出重点,抓大事、抓要事,注意开展协调,举一反三,连锁解决问题。
5、要摸索规律性,增强预见性,搞好“超前性”督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督办检查工作,纳入党(工)委工作议事日程,定期进行研究和讨论。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由主管常务书记或局长参加的督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领导工作,区委的督办检查工作,由常务书记、办公室主任负责。
第二十条 要落实领导督办检查责任制,各分管领导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同志要善于发挥办公部门协助领导对各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积极性,经常交任务,出题目,教方法。
第二十二条 遇到督办检查人员督促不动的情况时,领导同志要带领督促检查人员,亲自出面督促解决。
第二十三条 要为督促检查工作创造方便条件,要给予督促办理、组织协调、巡视检查、批评通报、参加会议等方面的权力,并积极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七章 网络建设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起从区到基层单位,以两办为主干线,纵横交错的“双轨制”督办检查网络,保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政两个办公部门的督办检查工作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条 区委督查室和区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联席会,研究工作,沟通情况,解决问题。要建立相互间的通报制度。领导交办件、自选督办件、任务分解事项、简报材料等要及时抄送和交换,便于双方掌握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督办检查网络要采取“双规制”的形式,统一搞好对下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