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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办公室文件处理制度
作者:区委办 发布时间:2019/4/30 11:03:52 查看人数:9279

区委办公室文件处理制度

 

为了提高文件质量和办文效率,控制不必要的行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修订中共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机关文件处理规则如下:

一、区委(办)文件的种类、适用范围

1、《中共牡市东安区委文件》有牡东发、牡东呈二种,主要用于区委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区委重要会议(包括全委会、常委会、工作会议等)的主报告和重要纪要;区委批转基层单位、部门党组织呈报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要报告;区委向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2、《中共牡市东安区委办公室文件》有牡东办发、牡东办呈二种,主要用于根据区委授权,传达或代区委发布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署;通报区委中心工作及落实进展情况;转发各部门对全区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报告;传达区委指示和近期工作安排意见等。

3、《中共牡市东安区委办公室》有牡东办函、无字号二种,主要用于根据区委授权,对区委或区委办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区委指示和近期工作安排意见;有关办公室事务;同有关地方、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

二、区委(办)文件审批权限

1、凡以区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要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区委书记和被委托的区委领导签发。

2、凡以区委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主管副书记审核后, 由区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发。

3、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内容属于传达或代区委发布某一方面的工作部署,转发部门党组织对全区工作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报告,由区委常务副书记或其委托区委办公室主任签发。经区委常委讨论并有具体意见的,办理过程中又无原则性改变的文件,可由区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4、以区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内容属于向市委办公室的重要报告、请示,对区委文件和区委办公室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区委指示精神和近期工作安排意见,同有关单位、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由区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内容属于一般性通知,办公室事务方面的文件,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区委(办)文件的审批制发程序

区委机关文件的审批制发,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即:代区委(办)

起草单位→区委办公室秘书→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会签→区委主管副书记→区委书记→区委办文书→打字、印发。

要严格控制逆行文。各部门代区委起草的文件,由起草部门领导审定后,送区委办公室,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区委、区政府联合发文的会签文,应由政府办或起草单位按程序由有关领导审签后送区委办公室按程序送审。

      四、区委(办)文件行文的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升格发文。凡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行文;需以区委名义安排部署的一些具体工作,可在请示区委领导同意后,在文中冠以“经区委同意”或“区委批准”的字样。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各部门联合行文;专业性、临时性工作可由各专门工作领导小组或职能部门行文。

2、避免重复行文。已在会议上印发的讲话、报告、方案一般不再发文件;已通过其它形式布置了的工作,不再发文件;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的一般性表态或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要求,不发文件;年年都抓的常规性工作,又没有新的政策性规定和原则性要求的,不发文件;上级已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照抄照转的,不发文件。

3、减少党政联合发文。必须党政联合行文的,应是区委、区政府关于重要决策、重大事件、重大行动的安排部署,且需党政机关周知或共同执行的。凡属日常行政管理等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应由政府或其部门行文;一般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呈报的事项,由政府单独批复、批转。

4、杜绝非正常渠道行文。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各党组、党()委的办公部门为区委文件的管理部门。区委正式文件原则上不在会议上发放,公开发布文件,须经区委或区委办公室批准。

5、提高文件质量和行文时效,严格把好文件起草、审核、核对关。注意文件运转的时效性,如无特殊情况,特急件、急件要在特定的时限内办完;一般件要在两天内定稿;疑难件要抓紧协调承办,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办完。急件要在印完的当日发出;一般件要在印完后3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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