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牡丹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机关、财政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贷款(包括各种类型贷款和各种来源渠道形成的贷款)以及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者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经市、区政府批准的特定项目。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维护
公共利益原则。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政府采购制度;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
(四)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
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确定并调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
围的限额标准;
(八)编制政府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决算;
(九)处理区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八条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
支持和协助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九条政府采购根据市场规则和特定采购项目的要求,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五
个以上的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
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招标人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
价进行比较,以确保同等质量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
方式。
第十条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项目,需经区财政部门审批,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第九条规定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采购:
(一)批量采购的货物,每个批量金额在一千元(含一千元)
以上的;
(二)单项采购的货物,每项金额在五百元(含五百元)以
上的;
(三)各种服务项目采购,每项金额在五百元(含五百元)
以上的;
(四)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项目采购,每项金额在一万元(含
一万元)以上的;
(五)公务用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及其维修、保险、燃油和购置配件;
(六)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其他采购项
目。
第十一条凡属第十条规定外的采购均由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机关应当在每年12月5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计划,随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采购机关上报的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各采购机关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机关按年度计划采购时限发生采购业务时,
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计划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办理购买手续;没有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项目,由采购机关自行采购或者分散采购。每季度末25日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上报季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十五条 对提供政府采购的项目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采购机关所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应当按采购总额2%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交付政府采购手续费。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管理,用于政府采购的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 采购机关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区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决算。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包
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
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
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举报,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
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兴隆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上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