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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十四号通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3/9 8:29:16 查看人数:7182

    为进一步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扩散,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彻底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人员除外);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从即日起,牡丹江市域内所有流动人口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近期已通过“牡丹江卫生健康”公众号进行登记并已在社区(村)报告的入牡人员,由社区(村)负责登记。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在医院住院就医的,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以及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相关个人信息由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负责登记。

  三、按照“谁出租、谁负责”原则,房屋出租人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须携带房屋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向公安派出所备案,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及承租人发生变化时,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变更登记。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流动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即日起,招用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并配合当地社区(村),对本单位近期外地返牡员工严格实行14天隔离观察(自到达之日开始计算)。隔离期内一律不得外出,并每天记录体温和身体状况。14天隔离期满无发热等症状的,须到社区开具解除隔离证明后方可复工上班。

  五、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网格长、楼道长(村干部)会同派出所社区(驻村)民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网格化管理和地毯式排查工作。同时,要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工作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六、对于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单位拒不配合社区(村)、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排查管理工作,不履行登记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因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导致疫情扩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全市广大居民如发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可拨打辖区派出所电话或“110”报警。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通告实行前,应申报登记的在牡流动人口和单位务于3月15日前完成申报登记;本通告实行后,应申报登记的返牡来牡流动人口、用人单位或提供居住场所的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完成申报登记。居住在具有现居住地户籍的亲属家中且拟居住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登记的,可提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电话咨询、预约办理。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牡丹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

  附件:牡丹江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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