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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志愿者管理制度
作者:东安区七星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0/5/13 16:42:44 查看人数:34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巾帼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精神文明和和谐建设,健全和完善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巾帼志愿服务是在各级妇联领导和文明办的指导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巾帼志愿服务的主体是巾帼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 巾帼志愿者是在本巾帼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巾帼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巾帼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巾帼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巾帼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和妇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个规范化的巾帼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统一的标识,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巾帼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巾帼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巾帼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注册巾帼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申请。

第九条 注册巾帼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巾帼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巾帼志愿者组织按照巾帼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 巾帼志愿者和巾帼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巾帼志愿者接受巾帼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巾帼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巾帼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巾帼志愿者和巾帼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巾帼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巾帼志愿者和巾帼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巾帼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 巾帼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十四条 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巾帼志愿服务工作,在巾帼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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