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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考评办法
作者:东安区长安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0/5/14 10:32:21 查看人数:3138

东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办法

(试  行)

转发牡东民联发【2019】1号东安区社区工作者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中共牡丹江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办发〔2018〕29号)、《牡丹江市民政局、中共牡丹江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牡丹江市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牡民联发〔2019〕1号)及《东安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安区区域内城镇社区依法依规选举产生的、且在岗的专职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在社区专职从事社区管理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由街道(乡镇)统一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挂钩、激励导向”的原则,主要采取日常考评(占30%)、年度考评(占30%)和述职测评(占40%)相结合的办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按正职、副职、普通岗位实行分岗横向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岗位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评总人数的20%,良好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评总人数的60%,合格及不合格等次的一般不低于参加年度考评总人数的20%。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区级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统筹安排和相关解释工作。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成立由街道(乡镇)党(工)委直接负责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工作。

 

           第二章 日常考评

街道(分管社区的乡镇)是社区工作者日常表现和业务工作的考评主体,每季度末进行打分、汇总、反馈、公示、存档。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考评实行月度小结和季度考评相结合方式进行。重点考评社区工作者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具体工作、日常考勤等。

(一)政治立场情况。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

(二)遵纪守法情况。宣传贯彻国家法规,开展居民自治,遵守法纪,服务居民,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行贿受贿。遵守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树立节约意识。

(三)具体工作情况。认真完成在本社区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尤其是笃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走出300平、走进300户”常态联系服务群众情况。

(四)日常考勤情况。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服从社区党组织错时延时工作安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考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工作计划。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按月制定岗位工作计划。

(二)月度工作小结。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填写《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工作者月度工作小结》,上报所在社区党组织。

(三)季度工作总结。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写《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工作者季度考评表》,对季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考评评鉴。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征求社区党组织意见,综合社区工作者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具体工作、日常考勤等情况对本街道社区工作者进行量化评分(可参考《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量化评分标准》)。

(五)考评结果审评、确认。社区工作者季度考评结果由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进行审评、确认。

(六)考评结果反馈。社区工作者季度考评结果应告知社区工作者本人,并由本人在季度考评表上签署意见。

(七)考评结果备案。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应在季度考评结束10日内将社区工作者季度考评结果及汇总报送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评总分为100分,四个季度考评平均得分的30%计入年度考评。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评结果得分,再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相应扣减:

(一)月度病、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每超过1天,季度考评扣3分。月度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的,每超过1次,季度考评扣1分;整个季度均未按规定出勤的,当季考评0分;

(二)月度旷工的,1次季度考评扣10分;2次季度考评扣30分;3次季度考评0分。

(三)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处分期间季度考评不得高于70分。

 

第三章 年度考评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以日常考评为基础,主要为社区直接承办类职责,一般不低于年度考评分值的85%;协助办理类职责,不高于15%,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进行。

(一)德: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恪守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情况;顾全大局、促进团队协作情况等。

(二)能: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的业务技能、执行力和服务群众的能力,包括文字表达能力、活动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解决矛盾能力、应急处理能力等。

(三)勤: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各项工作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侧重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和熟悉群众三方面的考评。

(四)绩: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效果,即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效能和贡献。在较好完成本人职责和网格化管理各项要求基础上,全面落实全岗通、错时延时、入户背户等制度,精准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等。

(五)廉:主要指社区工作者在履行职责中能做到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不徇私情,自觉杜绝各种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社区工作者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登记表》。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根据社区党组织意见、平时考评和个人政业绩情况,按照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年度考评要求及《牡丹江市东安区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量化评分标准》进行考评。年度考评满分100分,按得分30%计入年度考评。

 

第四章 述职测评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述职测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社区工作者重点围绕履行岗位职责、服务辖区群众、组织领导、基层自治等情况,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述职。社区正职述职测评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班子分管领导,街道(乡镇)党(工)委书记,社区驻区及共建单位代表,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一线代表,群众代表参与测评打分。其中,社区驻区及共建单位代表(按每社区1名)、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一线代表(按每社区1~2名)、群众代表(根据述职结构需要确定),由各参加述职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从本社区驻区(共建)单位、“两代表一委员”及辖区群众中确定。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中一线代表,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50%。一线代表中,党代表比例不低于50%。述职评委中,领导干部(副科级及以上)比例不高于20%,在职机关党员(含领导干部)不高于25%。评委名单应提前公示,一般不少于5天,凡与社区正职存在血亲、姻亲关系的须回避。

社区正职述职测评,结果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反馈至各街道(乡镇)党(工)委,由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计入个人年度考评。正职述职测评总分为100分,按得分的40%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评。

社区副职和普通岗位人员述职测评,由街道(乡镇)党(工)委参照正职述职测评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开展,测评分数直接计入个人年度考评。社区副职和普通岗位人员述职测评总分为100分,按得分的40%计入个人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章 加分和考评等次

第十三条  社区在牡丹江市城市社区目标管理年度考评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当年度社区正职考评总分加5分,副职加4分,普通岗位人员加3分。社区在牡丹江市城市社区目标管理年度考评中获得良好等次的,当年度社区正职考评总分加3分,副职加2分,普通岗位人员加1分。个人当年因社区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1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0.8分,取得市级荣誉的加0.6分,取得区级荣誉的加0.4分。同项多级获奖按最高一项加分,同级多项只取三项,对绩效考核截止时限内没有出表彰结果的,结转到下年度进行加分。加分认定材料以表彰文件(原件)为准。加分项为普发奖励的,取消该项加分,加分上限为1分。

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办事处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横向综合社区正职、副职和普通岗位人员日常考评、年度考评、述职测评得分及受奖惩情况,提出考评等次建议。

第十五条  对拟定等次的社区工作者,需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社区工作者本人在年度考评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街道(乡镇)党(工)委审评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年度考评结果报送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年度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情况。

社区党组织书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严重违反党规、党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落实上级党组织意图不力,履行非公企业和社区组织党建工作兜底管理不力的;

(三)社区党组织政治生活开展不经常、不严肃,政治功能弱化、虚化、边缘化的;

(四)因社区工作问题,年内造成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五)区域共建共治共享和党员社区表现档案形同虚设、弄虚作假的;

(六)本社区当年有3名及以上社区工作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3名及以上社区工作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合格的;

(七)对违规抽调社区工作者、违规下沉职能、违规强占社区办公用房情况知情不报的;

(八)个人述职测评优秀率低于80%的。

社区副职、普通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严重违反党规、党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当年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社区党组织书记、副职、普通岗位人员在确定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的基础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累计请休假超过三个月的;

(二)擅自离岗超过15天以上的;无故旷工超过两个月的;

(三)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涉嫌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

(四)因失职、渎职或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经教育、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第六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等次确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的年度考评分数需90分及以上;良好等次的年度考评分数需80分及以上;合格等次的年度考评分数需70分及以上。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发放年度绩效补贴、续聘、奖惩、培养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记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

(一)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列入重点培养使用对象范围,年度绩效补贴按照绩效补贴额度的140%发放。

(二)年度考评被确定为良好等次,可以作为续签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依据,年度绩效补贴按照绩效补贴额度的100%发放。  

(三)年度考评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年度绩效补贴按照绩效补贴额度的60%发放。

(四)年度考评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未参加年度考评的,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享受年度绩效补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免去(罢免)其所任职务,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对年度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从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街道(乡镇)党(工)委申请复评。街道(乡镇)党(工)委应当自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录用当年的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述职测评,年度绩效补贴按照实际工作月份发放。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述职测评,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因外出、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年度考评的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补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补测的,年度考评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评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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