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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3/20 15:38:50 查看人数:18002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需要的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牡丹江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依照本办法应当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程序、条件、标准、要求等。

    第四条 东安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务公开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外,申请人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填写《东安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内容要真实有效,表意明确,否则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以向区政务公开办或区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或者自行复制《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东安区政务公开网下载电子版《申请表》。

    第七条  申请方式

    (一)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信息拥有机关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被申请机关负责做好记录。

    (二) 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东安区政务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信息拥有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要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东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第十条 信息拥有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要进行分别办理:

    (一)向区政务公开办提出申请的

    1、对属于区政务公开办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区政务公开办掌握的政府信息,区政务公开办将该申请以转办通知单转给掌握此信息的有关部门,由该部门负责审查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区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向区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的

    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信息拥有机关在形式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属于可以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因信息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答复期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制发东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1、属于已在区政务公开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网址自行查询。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3、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5、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权获得相关资料、档案的复印件。

政府机关依据本办法提供政府信息,可以依法向其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经济特别困难的公民,可以减免费用。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等,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务公开办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2、提供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不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的。

    第十五条 信息拥有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政务公开办投诉。投诉电话:0453-6924198。也可以向区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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