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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6/16 14:13:56 查看人数:2644

一、设备购置补助

补助期限:2020年1月25日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补助依据:企业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无纺布和熔喷布疫情急需防控物资而新购置且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合同金额。

补助标准:按照生产设备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

2.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合同;

3.生产设备发票(需要与合同金额一致);

4.入账凭证;

5.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1.企业购置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后,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要件;

2.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2日内垫付兑现投资补助资金;

3.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次月6日前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

4.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在3日内完成对市县提报资料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市县财政局兑现拨付。

二、加班薪酬补助

补助期限:2020年1月25日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补助依据: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无纺布和熔喷布等八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的企业职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获取的工资报酬。

补助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加班加点获取工资报酬的50%给予补助。

申请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

2.企业建立的直接从事八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的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台账信息表(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岗位、加班时间、每小时加班工资标准、日加班费金额等);

3.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1.企业自复工生产次月起,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要件;

2.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每月6日前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申请资金;

3.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在3日内完成对市县提报资料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市县财政局兑现拨付。

三、减轻税收负担

补助期限:2020年2月1日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补助依据: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无纺布和熔喷布等八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按实际利润法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产品销售收入及占比。

补助标准:

1.当期增值税补助额=企业当期实缴增值税额×当期生产防控急需物资产品销售收入/当期全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

2.当期企业所得税补助额=当期实际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当期防控急需物资销售收入/当期收入收入总额。

申请要件:

1.企业税收补助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账页;

4.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发票;

5.纳税申报表;

6.完税凭证等材料。

兑现程序:

1.企业在依法例规进行财务核算,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等原则计算并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后,尽快提交申请要件给属地财政部门;

2.属地财政部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纳税申报期结束10日内,按月(季)全额据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补助。



一、贷款贴息

贴息期限:2020年1月1日至省内疫情解除止。

贴息依据:企业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无纺布和熔喷布等八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而向银行举借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不含固定资产贷款、展期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

贴息标准: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利率低于5%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贷款贴息。

申请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

2.企业与银行机构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3.贷款入账凭证;

4.付息凭证;

5.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1.企业自获得贷款的次月起,于每月3日前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要件;

2.市县财政局会同工信局于每月6日前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提出资金申请;

3.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在3日内完成对市县提报资料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市县财政局兑现拨付。

二、担保服务奖励

奖励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省内疫情解除为止。

奖励依据:融资担保机构向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医用酒精、消杀产品、电子测温仪等六类疫情急需防控物资企业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及其占比。

奖励标准:单个融资担保获得奖励额=奖金总额×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额/当期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零担保费”且“免抵押信用反担保”新增企业贷款担保总额。

申请要件:

1.书面申请文件;

2.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3.反担保合同;

4.贷款合同;

5.市县明确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兑现程序:

1.融资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及时向同级财政、工信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

2.各级融资担保机构于疫情解除后5日内,向所在市县财政局、工信和市(地)金融局提出书面申请;

3.市县财政会同工信部门、市(地)金融局,于疫情解除后10日内,对融资担保机构上报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资金申请;

4.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5日内完成对市县提报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履行批准程序后,由省财政厅办理拨款,市县财政局兑现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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