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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者:东安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8/26 8:39:28 查看人数:6658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名单

 

行政执法人员:

吴涛、窦迎红、张志航、陈旭、李福隆、崔官日、于嘉政、付涛、梁金波、夏志新、齐滨、刘国斌、董军民、孙国军、尹玉民、刘勇、田海、栾英、郑焕东、罗秀红、黄永帅、朱宏宇、魏晓娜、马继萍、于夕海、王景宇、鞠晓明、孙志林、王宝才。

 

法制审核人员:

刘兴章、邓伟红、马雨辰、吴建波、姜勇、蒲笑宇

东安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及重大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是指对案件承办人已经调查终结后提出的处罚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复核,然后提出书面意见的一种内部执法程序和监督制度

第二条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局成立案审委员会,审查复杂或重大案件。案审委员会由所长兼任主任,副所长兼任副主任,稽查科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案审委员会定于每周三下午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案审会议,研究作出重大处罚决定,案审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稽查科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并于七日内报稽查科审查备案。

第五条 执法人员初次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受理并填写《受理记录》,经管辖科室负责人审查,认为可以立案的,填写《立案报告》后报稽查科审核,稽查科审核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受理后七日内报请局长审批立案。局长批准立案后, 由指定的两名承办监督员负责调查。

第六条 承办监督员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监督员报稽查科审核,审核合格的案件报案审委员会准备案件合议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在会议时对案件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与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对定性准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由稽查科制作合议记录后,承办监督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稽查科审查合格后报局长审批;承办监督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应由稽查科审查合格后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 承办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时限和程序执行处罚决定,对执行确有困难的报稽查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局领导审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承办人应及时制作

《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第十条 稽查科负责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负责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局内各科室做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稽查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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