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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许可
作者:东安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14 10:28:27 查看人数:912


   

1、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许可

2申请条件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户籍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离婚、丧偶或者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同住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四)户口与住房不在同一区内的,应将户迁至常居住地办理。

    家庭可支配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 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保标准为484元)

    (2)无丧失或缺失劳动能力人员需递交收入证明,收入不得低于牡丹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有劳动能力拒不就业的视为放弃就业,不纳入低保。

    (3)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两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4)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5)赡养费、抚养费的给付。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 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6)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住人均居住面积。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6)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审批或中止城乡低保待遇:

   1)未按规定提供有效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

   2)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提供的申请材料被查证有伪造证件、虚假证明的;

   3)不授权、不配合、不自愿接受社区(村)、街道(乡镇)、区民政局、市民政部门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

   5)对举报或者调查询问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证据的;

   6)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及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7)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等合法收入的;

   (8)故意转移家庭财产的;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务工)的;

   10)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11)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12)家庭成员均有劳动能力,无故未就业或没有通过劳动自救导致生活困难的。

    3、申请文件、材料

    申办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户籍证明(户口,家庭成员的所有页的复印件一份);

2)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法院判决书等)复印件一份;

4)生育证明:子女有两个以上的需要提供准生证或罚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独生子女不用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5)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下岗证、失业证等)复印件一份;

6)房屋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房产的房屋所有证,租房协议、所租住房屋产权所有证及所租住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缺失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诊断书(需提供报告单)、病例、残疾证等)原件;

8)提交收入证明原件(另附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无劳动能力的可不填);

9)对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人,需提供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相关证明;

10)填写低保人员申请表(申请表纸质版于所在办事处领取)。

11)填写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纸质版于所在办事处领取)。

    以上材料准备、填写齐全后交与申请窗口授理。

    4办理流程

    (1)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宣传申请低保资格条件,确保申请人员了解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承诺书。

    (3)出示申请最低生活保所需佐证材料及填写所需表格清单。

    (4)审核申请人填写表格是否完整,所递交的相关佐证材料是否齐全。

    (5)材料准备齐全后交于办事处审核。如不符合的需书面告知本人。

   (6)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组织社区、办事处、低保中心入户调查(核算家庭收入、财产是否与申请上报一致),不符合标准的要返回社区服务中心(站)并告知原因。

   7)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

    (8)评议会通过后上报区民政局低保中心,低保中心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

    (9)局长办公会通过后低保中向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下发公示名单,在固定的宣传栏中公示1个月并留有照片备查。

    (10)民政局低保中心做好档案管理、定期验讫工作,对低保户中有变化的人员信息在次月下发到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实现资源共享。

     (11)民政局低保中心做好与公安、残联、婚姻登记处、房产局、劳动保障、医保局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工作,针对低保人员中有死亡、新生儿、车辆、产生残疾、婚姻变化、房产变动、就业变动、医疗变动等信息及时做好减发、增发、取消等上报工作。

     (12)社区对死亡、退休、再就业等信息掌握情况及时上报给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服务中心 (站)每月与新增人员信息一并报于办事处,办事处审核后报于民政局低保中心,低保中心整理后报于局长办公室审批。

     (13)社区做好对社区服务中心(站)起到监督、协查的义务。

5设定依据

    依法申请城乡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以下称申办人),要认真了解学习并掌握以下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3)《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9]37号)

    (4)《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

    (5)《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

        6、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办理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      

       8、办理地点及电话

1)七星街道办事处:6995327 东小三条路景福街

2)新安街道办事处:6995006东小三条路长安街回民医院后身

3)长安街道办事处:6606157东七条路福民街海洋靓景楼下

4)五星街道办事处:6663705东五条路北小沿江街林机小区对面

5)东兴街道办事处:6411126香榭兰庭小区4号楼门市三利社区

6)兴隆镇:5790059 兴隆镇人民政府

       9、投诉电话:6683692(区民政局办公室)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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