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站内搜索:
  新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东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东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东安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9:03:56 查看人数:5834

东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2020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关于印发《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驻区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09号)、《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直)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牡财采﹝202016号),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并提出有关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界定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驻区省直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等。

二、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020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按照《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并同时参照《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2、以前年度采购的分期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本年度需要按合同规定继续支付采购资金的,按原采购合同规定的资金额度和来源渠道列入本年政府采购预算;对上年已审批但没有执行的采购项目,取消原采购计划,需要继续采购的,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重新申报采购计划。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1、采购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凡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追加、调整预算的采购项目,区财政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采购计划。

2、采购人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的内容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需在本年度6月底前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上报计划时间,采购人需要保障采购时间能满足实际需求,最晚不得超过1031日,超期项目计划不予办理审批。对预算执行中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收到采购预算指标的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

3、工程类采购程序须严格执行《东安区关于规范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4、分散采购实行备案制度,取消审批环节,采购人须于每年1231日前,向采购办报送《分散采购情况汇总表》。逾期未上报视为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追加和调整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以追加或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和调整的,要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程序。采购人提出追加、调整申请,说明原因,提供充分依据资料,经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予以追加和调整。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竞争性磋商。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四)询价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方式。

(五)单一来源。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同级政府批准。两次公告只有唯一一家合格供应商报名的,参数论证无异议,报同级政府批准。

(六)协议供货及网上竞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方式。协议供货目录中商品的品牌或型号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时,可通过网上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公务用车的,如有特殊要求,可不受公开招标限额限制;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网上竞价目录内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分散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人购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要严格按照《市直机关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费预算标准》(牡财预﹝201815号)规定执行。

(七)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

1、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1)单项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或网上竞价等方式。

3)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2、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投资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八)续约审批程序

长期服务类(如车辆租赁、定点供货、运维、商务服务、物业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变动幅度不超过上年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条件和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续约后,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对上述需续约项目,应在上次合同到期前6个月经同级政府批准。

(九)电子卖场

按照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卖场正式运行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四、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具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各预算单位单项(是指单个项目,下同)或批量(是指同一年度同一预算项目下同样采购内容的总额,下同)采购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工程类项目,各预算单位投资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按照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绿色环保、节能产品、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采购进品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同级政府批准。

六、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已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综﹝202013号)规定,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服务项目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根据《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七、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本级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八、关于非政府采购范围项目及涉密采购项目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涉密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人应当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

九、落实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要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需求公示工作,提前做好前期论证和调研工作,不因采购需求编制不到位而影响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区财政局将开展预算单位履约验收情况抽检,对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支付采购资金的,将依法依规通报批评、暂停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惩戒,涉嫌”“的,按照《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牡财采[2019]3号)处置。

十、严格执行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驻区省直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65号)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执行《黑龙江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和东安区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在执行中与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

附件:1、《东安区2020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2、《分散采购情况汇总表》




东安区财政局

2020年831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单位:东安区政府 联系电话:6924198
网站标识码:2310020001 黑ICP备17009162号-1
网站制作:牡丹江艺通网络公司  站点地图
 你是第95223527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