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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申报及采购资金拨付规定
作者: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3/11/28 10:08:05 查看人数:307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

     责 任 人:承办人  主管局长

     二、政策依据

    (一)《政府采购法》;

    (二)牡丹江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三、办理集中采购申报程序

     1、根据预算批准的区政府采购项目内容和采购编号,填写有关集中采购计划申报表。

     2、采购计划申报表的内容应填写完整。关于采购物品的技术规格及要求以及预算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尽可能详尽,需求表中空格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对技术规格内容较多或复杂的,并附电子文档。除自有资金委托采购项目外,其他项目必须填写政府采购编号。

     3、采购单位分别填制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审批单,并到区财政局审批。属于自筹资金应附采购资金专户的进账单。

     4、采购计划申报表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印章,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直接递交区政府采购中心。

     5、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采购资金已到位后,向采购中心下达采购方式。

     6、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协议供货(或己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在办理采购需求时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7、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填报《采购项目验收单》,并签字盖章。

     8、区采购中心和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组织向供应商付款。

     四、采购资金拨付程序

     l、协议供货商和中标人应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内容。

     2、根据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定的采购合同中有关资金拨付条款,拨付采购资金时,采购单位须和中标人(或协议供货商)填写《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双方签字并盖章。

     3、中标人(或协议供货商)持《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采购合同》、采购前段时同给采购专户开具的收据到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4、采购办收到结算单据后,与《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中的内容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约有关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属于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专户将款项拨付给中标人(或协议供货商),如属单位自筹资金提出付款申请同时还须附上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账单。

     五、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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