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相关工作任务部署,按照《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黑司通〔2019〕63号)和《牡丹江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的通知》(牡司通〔2019〕13号)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区政府对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梳理审查、审核确认,现将各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3)个,法定行政机关(13)个。
经清理,现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13)个,法定行政机关(13)个、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1)个。
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13个)
1、牡丹江市东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牡丹江市东安区统计局
3、牡丹江市东安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4、牡丹江市东安区卫生健康局
5、牡丹江市东安区民政局
6、牡丹江市东安区财政局
7、牡丹江市东安区应急管理局
8、牡丹江市东安区审计局
9、牡丹江市东安区司法局
10、牡丹江市东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11、牡丹江市东安区教育局
12、牡丹江市东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牡丹江市东安区委办公室(牡丹江市东安区档案局)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单位(1个)
牡丹江市东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东安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情况汇总表
项目 |
执法主体 |
||||||||
合计 |
主体类别 |
机构性质 |
|||||||
法定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受委托单位 |
行政机关 |
事业单位 |
其他 |
||||
总数 |
其中派出机构数 |
||||||||
县(区) |
清理前 |
13 |
13 |
0 |
0 |
0 |
13 |
0 |
0 |
清理后 |
13 |
13 |
0 |
0 |
1 |
13 |
0 |
0 |
|
合计 |
清理前 |
13 |
13 |
0 |
0 |
0 |
13 |
0 |
0 |
清理后 |
13 |
13 |
0 |
0 |
1 |
13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