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诊所基本标准
2020/3/11 18:11:30 来源:区卫健局

黑龙江省诊所基本标准

(试行)

诊所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禁止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内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相关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阅片灯、诊查床。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电除颤机、急救药品、心电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外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相关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诊查床、床头B超、观片灯、夹板、石膏、绷带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如设置X光机等影像诊断设备,应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四、外科诊所仅限开展初期诊断或创伤病人的临时处置。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妇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妇产科,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检查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检查床、地灯、无菌手套、一次性窥器、臀垫、摄子、无菌棉球、宫颈钳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儿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相关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诊查床、观片灯、听诊锤。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眼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眼科,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眼科检查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探通针、睫毛拔除镊、验光仪、眼B超、检查床、处置治疗床、镊子、开睑器、放大镜、持针器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耳鼻咽喉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耳鼻咽喉科,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检查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耳鼻咽喉多功能诊查台、电耳镜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无菌插管。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口腔诊所基本标准

一、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至少设有诊室、消毒室、技工室、资料室。

(二)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每诊室应配有非触摸式洗手设施。

(三)如开展特殊诊疗技术(如口腔种植等),其人员、设备、业务用房等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

(四)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开展口腔外科诊疗活动应具备独立的操作室和空气消毒设施。

(五)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完善设置。

(六)如配有口腔X光机或CT,应按规定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配备防护设备。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皮肤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真菌镜检等。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治疗性病业务。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医疗美容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手术床1张,观察床1张。

二、人员

(一)每科目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相关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其中美容外科医师应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质。

(二)至少有2名注册护士。

(三)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四)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五)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手术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美容治疗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 平方米;观察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布局流程符合感染控制要求。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生命体征监测仪器、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美容外科仅限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分组管理目录》的一级项目。

六、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精神科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精神科,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资料室。

(三)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否则应设置。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   

(二)急救设备。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的中医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相关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 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执业范围为相关专业,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三) 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至少设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三)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药柜、血压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方盘、洗手盆、处置台、听诊器、诊槌、注射器、紫外线灯、纱布罐。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

    一、人员

至少有1名民族医医师和1名民族药药士。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四、备有与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民族药药品。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市卫生计生委确定。

【上一篇】 【下一篇】

主办单位:东安区政府 联系电话:6924198

网站标识码:2310020001 ICP备案号:黑ICP备17009162号

黑公网安备 23100202000021号

网站制作:牡丹江艺通网络公司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