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2020/1/4 14:01:08 来源:东安区营商局

    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有什么背景意义?

答: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决策的必然要求 。

2019年06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李克强总理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安排,其优劣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来优化营商环境,从根本上说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近些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其中一个关键性举措就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这实际上是一场刀刃向内的政府自我革命,旨在重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北京时间11月21日,李克强同主要国际经济金融机构负责人举行第四次“1+6”圆桌对话会,会议围绕“促进世界经济开放、稳定、高质量增长”的主题,就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更高水平开放等议题深入交流。李克强表示,今年以来,受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中国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加大,但我们能够实现年初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激发市场活力,顶住下行压力。中国拥有巨大市场,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发展潜力巨大。

二是起草《条例》是顺应形势发展,体现时代要求。世界银行正式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总体得分77.9分(即中国达到了全球最佳水平的77.9%),比上年上升4.26分;排名跃居全球第31位,比去年提升15位。我国已连续两年被世界银行评选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10个经济体之一。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参与全球评估的地方政府,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度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朝着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目标不断前行。

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比如,福建厦门、辽宁沈阳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几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江苏在开发区统一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区域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开发区内项目共享使用,节约了项目落地时间,减轻了企业负担。还有北京、海南、广东等许多先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我们可以看到,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与此同时,还应看到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还需有更大突破。这提示我们,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不懈再发力。

三是起草《条例》为深化和巩固改革成果提供法治保障

1.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世界范围内,虽然有的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划安排、实施计划等,但没有专门的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可以说,制定这样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条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把各地区、各部门的实践经验上升到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聚焦突出问题,围绕破解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2.《条例》不仅明确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方向,同时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具体问题,都做了针对性的要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期盼进行及时回应,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同时,针对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反映强烈的执法“一刀切”问题,《条例》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专门规定,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回应了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

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对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等作出明确要求,体现着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追求。一系列制度设计,要求政府积极主动作为,要求执法者不断提高自身依法履职能力,推动执法规范化,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切实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增便利。此外,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也是重要方面。不断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4. 从更深层次来说,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作用不仅在于制度本身,更在于再一次向全社会释放出清晰信号:国家对于全面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决心坚定不移。这有助于进一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什么特点?

《条例》的制定特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二是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三是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

第一方面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条例》围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同时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

     第二方面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等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方面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听取了内外资企业、城市分管市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都有哪些重要内容?

《条例》是由三部分组成,第一篇总则,第二篇分则,第三篇附则,具体分为七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 ,七章共分72条。

 第一篇总则共9条,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篇分则是由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五个章节组成。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六章法制保障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加强条例的学习,全面掌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根据条例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对现行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对条例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任务,抓紧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切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三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条例出台为新起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公正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在《条例》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4方面

一是找准立法切入点。首先把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其次在内容取舍方面,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以及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二是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规制度,确保《条例》有自身制度价值,有足够含金量。

三是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特别是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11个方面的主要指标,为相关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目标指引。

四是把握好《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整个《条例》以概括性、统领性规定为主,不取代现有政策措施,对流程性内容原则上不做规定,也不设具体行业具体管理制度

按照《条例》要求,做到以下四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大力推行APP办事等。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信贷、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等相关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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