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办发〔2020〕4号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2020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20/7/18 14:19:11 来源:东安区政府办

 

 

牡东政办发2020〕4号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落实2020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

管控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应对财政收支严峻形势,特殊时期进一步严把支出关口,精打细算过紧日子,增强2020年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指导性、针对性、操作性,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2020年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牡政办发〔2020〕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清单实施细则

区直各预算单位原则上比照《省13号通知》文件及所附2020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实施细则从严执行,对区本级财政支出预算进行管控。

(一)禁止类、限制类事项细则。严格比照省文件要求及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清单实施细则执行,除明确的特殊例外事项,年初预算已安排支出尚未执行的,一律收回区级财政,限制类事项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收回财政,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1.资金范围包括区本级当年预算安排和上年结转资金;中省市专项资金参照执行,省市级有要求的,按省市级文件执行,对没有要求的中省市专项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缴回区级财政,节约资金优先用于疫情防控等新增需求。

2.区直纪检、政法、安全生产、区属各学校、医院等单位也要按照管控“清单”要求清理相关支出,自行调整用于解决疫情防控等新增需求。

(二)调整类专项资金细则。中省市专项要按照黑政办发〔2020〕10号、黑政办发〔2020〕13号、牡东政办发〔2020〕2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执行。对于区级政府重点项目资金(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比照省级实施细则分口分类分项提出的要求,围绕落实“五保”任务,按照优先、暂缓、禁止支持范围以及未分配专项资金压缩比例分配使用,对未与省级实施细则对应的分类,原则上按其他综合类比照执行。

二、落实落靠主体责任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是落实“清单”及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区直部门“清单”落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落实“清单”负总责,在专项资金分配上要严格落实管控责任,该压的压下来;在预算执行上要对禁止类、限制类事项严格把关,花好每一分钱,确保“清单”各类支出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年度预算结束后10日内向区政府报送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报告,并抄送区财政局。

三、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

区财政局要加强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依据"清单"及实施细则要求,对专项资金压缩和调整意见进行审核,对禁止类和限制类支出实行动态监控。区财政局要强化财务监督,做好实时动态监控,指导预算单位严格落实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区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审计监督,将各区级部门“清单”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对于财政支出预算管控落实好的部门和单位,在下年度预算安排时给予倾斜并优先考虑今年暂缓实施的项目。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清单”相关要求,营造加强财政支出管控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凝聚共识、共渡难关、共克时艰。

兴隆镇人民政府可比照省、市、区级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清单”细则,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管控工作。

附件:《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2020年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牡政办发〔2020〕13号)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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