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办发〔2019〕18号 关于印发《东安区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10/10 15:46:18 来源:东安区政府办

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东安区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

 

 


 

东安区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工作要求,打造我区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全面加快我区旅游产业升级,推进全域旅游格局的形成,从切实整治当前影响我区旅游业整体形象和游客、社会反映突出问题入手,按照东安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要求,决定从8月上旬至10月末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旅游升级战略总目标,牢固树立以游客为中心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以景区(点)、旅行社、宾馆、酒店、导游员管理、旅游购物等为重点监管对象和领域,以不合理低价、欺客宰客、强迫消费、虚假广告、价格欺诈、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整治重点,规范国内游和出境游市场秩序,突出安全生产监督,全力提升夏秋季旅游经营服务质量。

二、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

1.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求导游垫付团款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文旅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局)

2.通过网上发布虚假旅游信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网信办、工科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局)

3.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项目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督局、公安局)

4.与旅游者不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5.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与聘用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向所聘用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社局)

6.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的行为,特别是保健品销售企业和保险企业将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公安局、市场监督局)

7.加大对景区环境卫生、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规范景区经营行为,禁止捆绑销售、园中园、票中票、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文旅局、市场监督局、公安局)

8.旅游景区(点)不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经营安全设施不完善、无安全管理制度等存在安 全隐患的行为。(文旅局、市场监督局、应急局)

9.对全区旅游景区(点)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对景区涉水旅游项目实行安全报备管理。(应急局)

10.加大对酒店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文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督局、卫健局)

11.旅游经营者发布虚假旅游广告,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方式或标价方式诱骗游客消费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12.社会人员散发街头旅游小广告,在旅游景区(点)附近揽客、倒卖门票;无旅行社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在火车站周边地区、步行街等商业街设立摊点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旅行社参与倒卖或变相倒卖铁路火车票的行为。(公安局、城管局)

13.旅游经营者虚构原价、虚假特价、数量和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明码标价、标价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旅游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各种优惠和减免政策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14.旅游中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公安局)

15.经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未在其网站首页或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未对申请进入平台旅行社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不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16.旅游景区(点)、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的经营者强迫消费、欺诈消费或通过向旅行社、导游、司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方式非法获利的行为。(市场监督局、公安局)

17.旅游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或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18.餐饮、购物等场所不使用标准计量器具、短斤少两等计量欺诈行为。(市场监督局)

19.涉旅食品经营场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20.旅游经营者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套用或借用发票等行为。(税务局)

    2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擅自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客运车辆超速、超员,驾驶员酒驾、疲劳驾驶,驾驶员不提醒游客系安全带的行为。(公安局)

22.司机诱导游客到景区、餐饮、购物、演艺等场所消费并收受回扣的行为。(市场监督局)

三、时间步骤

本次综合行动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2019年10月末止。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9年8月上旬):区直各成员单位要科学制订具体方案,明确本次整治的任务目标、整治重点、责任分工、工作机制和时间节点,确保专项行动有章可循、有序实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8月上旬至10月初):区直各成员单位要围绕行动整治重点,在加强属地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超常措施、超常力度,在小长假、旅游高峰时段,对重点旅游景区内外、涉旅餐饮、旅游交通、旅游宾馆、旅游购物及其他旅游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和重点对象组织开展多批次的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综合监管、齐抓共管的合力,保持整治扰乱旅游市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督导复查阶段2019年10月初10月末):区政府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督导组,由区文旅局牵头,对区直各成员单位,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开会座谈、实地检查等方法,复查旅游市场秩序整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导各部门持续深入地开展整治行动,抓好常态化监管。区直各成员单位要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期间取得的成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薄弱环节,毫不松懈地打好旅游市场环境综合监管的持久战。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区夏秋季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长:周海燕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李树新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田成明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员:长安公安分局、东安公安分局、江南公安分局、人社局、市场监督局、文旅局、应急局、税务局、城管局、工科局、网信办、卫健局等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文旅局,承担日常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旅游市场环境综合监管对维护我市地方形象和旅游品牌的特殊重要意义,把旅游市场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放到与提升产品供给和营销推广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不断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游客、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完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联席会议牵头抓总的统筹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细化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流程,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舆情,最快速度、最大限度、最为精准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我区旅游市场监管主体责任,履行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责任,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切实管好管住我区旅游市场秩序。

(四)强化日常监管。区直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全方位联动,下大力气抓好常态化、网格化监管。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涉旅经营者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定期开展全覆盖排查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巡查。实施网络媒体日监测制度,密切监测热点网站、自媒体等,及时发现线上涉及我区的涉旅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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