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质量和效率,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东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区政府决策行政复议重大事项、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制定行政复议制度规则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区行政复议的相关制度;
(二)研究全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全区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召开有关会议,组织实施相对集中区级行政复议权工作;
(五)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精通行政法律事务的人员担任和区司法局局长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
第四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与区司法局合署办公)是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
(三)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
(四)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会议;
(五)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六)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会议开展工作。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本区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区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和协调。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会议主要负责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群体性的和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
第六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全体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和修改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关工作制度;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按照第五条规定,对有关案件举行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会,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数由召集人确定。案件所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人参加会议,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审议会议结束后,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与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八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重事实、重依据、重程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集中执行”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讨论、决定案件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会议记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