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现将2016年第十二期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牡丹江市2016年第十二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征收目的
建设牡丹江江南新城区污水处理厂。
三、转征土地位置
拟转征土地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江南村、中乜河村,具体征收土地位置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四、该方案转征兴隆镇中乜河村、江南村集体土地分别为0.2233公顷、5.2307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376公顷;合计5.4916公顷。
五、土地补偿安置
1、土地补偿标准: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社保安置:本次用地涉及社保安置人数为56人,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区政府。
凡从发布征地预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