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牡丹江市光华小学章程》的通知  
2021/4/30 15:30:33 来源:东安区教育局

各有关单位:
      我单位《章程》已于2021年4月30日经牡丹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现予公布。
 



                                                                                                       牡丹江市光华小学

                                                                                                  2021年4月30日



牡丹江市光华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牡丹江市光华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西胡同1 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柒拾壹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牡丹江市东安区教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牡丹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校教育发展战略;

(二) 研究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三)管理学校教育经费,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负责和指导学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小学学历教育。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4.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7.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8.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9. 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二)议事规则:

1.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2.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政工处。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议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校长产生方式为区委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视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任免或本单位任免,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政工处。全面负责学校的党务、政务工作。负责党建、信访、督办、人事、文秘、宣传、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教职工师德建设和培训工作;负责学校重要会务、活动及重要事项的安排和督查工作;负责学校的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教导处。全面负责学校日常教学教研工作。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编排课程表和调配课任教师工作;建立教学管理制度,组织各项考试、竞赛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负责招生和编班工作,组织学生毕业、升学报考工作;负责各种教育教学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公开教学活动;负责各种资料的订购、发放工作。

(三)德育处。全面负责学生日常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努力树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不断改进和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强德育管理;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检查督促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的落实;指导年级组长做好年级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品德行为考核和各类先进评选工作,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测评,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学生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等。

(四)总务处。全面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并实施学校总务工作计划;负责校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财务管理;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年终决算;负责教学物资采购、供应、保管和维护工作;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作;负责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工作等。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各项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1.成立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2.学生、家长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对学校的教育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

4.家长委员会可以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5.家长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事业发展。

6.举办家长开放日,组织家长到校听课、参观,增加学校办学的透明度。

7.开设校长信箱,方便师生、家长与校领导沟通交流,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第二十八条  政工处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调查了解情况;

(二)与当事人核实情况;

(三)班子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四)与当事人通报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五)答复上级部门或当事人;

(六)对反映问题的解决效果进行跟踪反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1.接受捐赠资金,及时存账,并按规定上缴财政;财政拨回后,按捐赠方要求的进行使用该资金。

2.接受捐赠的有形资产,及时做盘盈处置,并上报财政国资部门,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按国有资产原则统一管理。

3.严禁资金坐收坐支,不入账,做小金库截流使用。

4.严禁收捐赠物资,不做价、报备国资部门、不入账,私自处置。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校长任职期间及离任后,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牡丹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牡丹江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8日教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举办单位。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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