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东安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3月10日分别发布了《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牡东安区政告〔2021〕1号)、《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牡东安区政告〔2021〕2号)按照相关规定,现将牡丹江市2016年度第24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原牡丹江市2016年度第24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变更为牡丹江市2014年度第20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原牡丹江市2016年度第24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社会保障费用已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待办理失地农民社保时,应按照变更后的建设项目名称给予办理。
特此公告。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