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东政办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9/30 19:40:02 来源:区政府办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保持电话畅通,便于工作联系。

联系人:夏晖 王焌弟 张月 李峥 左双瑜

话:6680653  6661816 6698859

 

 

东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积极预防、妥善处置我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2制定依据

依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黑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在我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指规模和其它发卡企业,以下简称“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生突发性事件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三级:

    (1)Ⅰ级(重大):发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2)Ⅱ级(较大):发卡企业因涉嫌违规等启动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突发性事件;

    (3)Ⅲ级(一般):发卡企业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根据本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各项应对工作。应对工作涉及的区商务局、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公安东安分局、区市监局、东安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牡丹江中心支行等部门应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⑵最小损失原则。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均应以人为本,确保将事件造成的各方利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市场的正常运行。

  ⑶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中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科学的等级标准,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置本级职责范围内的突发性事件。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突发性事件。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部门管辖为主。

  (4)协同应对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部门协作,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公正及保密原则。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处置有关的工作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牟取私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成立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主管商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商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公安东安分局、区市监局、东安区税务局、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名单见附件)

    2.2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⑴研究拟定突发性事件处置对策;

⑵组织指挥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

⑶协调、管理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⑷审议批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⑸研究、落实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⑵收集、反馈突发性事件应急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⑶协助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项处置工作的实施,传达、执行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指导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工作;

  ⑷进行突发性事件善后处置及总结工作;

  ⑸完成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东安公安分局:负责对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维护售卡、刷卡购物场所突发性事件的治安秩序,即时打击扰乱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市监局:负责依法依职受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者纠纷的投诉、举报,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或提示,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区税务局:负责依法查处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

区金融办:协调各金融机构支持区商务局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或保险存缴比例的监管,发现异常及时处置或建议启动应急程序。

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负责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指导资金存管银行及时开展消费者赔付工作,切实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区政府办、区财政局: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区纪委监委: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履职尽责情况。

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各发卡企业、售卡企业现场检查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变化情况。督促发卡企业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业务报告等有关数据。

    2.4各发卡企业应急机制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应急处置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负全责,设立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对突发性事件及时反应、处置到位。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和报告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事件的发生,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信息监测范围和来源:

⑴相关监督部门例行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⑵发卡企业的事件报告;

⑶相关监督部门情况通报;

⑷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⑸经核实的新闻媒体曝光信息。

    3.2预防预警

  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同时分析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实际情况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⑴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向持卡人发布预警响应信息。

  ⑵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接收和报送相关信息。

  ⑶评估突发情况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⑷跟踪了解突发情况,拟定应急处置预案。

  ⑸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3预警发布

因发卡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卡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因涉嫌违规等启动银行、保险、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突发性事件;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影响单用途卡兑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区商务局组织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事件分析评估,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通报和发布的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和处置  

发卡企业或售卡环节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性事件,影响到社会稳定,立即向公安东安分局报告,同时向区商务局报告;商务局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后,在3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并通报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商务局会同公安东安分局、区市监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核实确证后3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商务局报告,经核实确证,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措施的建议等内容。报送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区商务局为主导下的、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

    4.3应急处置要求

    4.3.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稳定现场秩序,初步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随时关注事态发展。

    4.3.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商务局,根据授权和需要,申请或协调相关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

    4.3.3深入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积极配合,防止不法分子乘机破坏。

    4.3.4严格依法行政,注意搜集、保全与突发性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发卡企业,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3.5重视消费者的团体行为和媒体舆论。

    4.4应急响应

    4.4.1Ⅰ级重大突发性事件(发卡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或无能力兑付单用途卡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⑴立即向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商务局报告;

  ⑵协调市监局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⑶协调公安东安分局及时介入,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

  ⑷协调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保险、担保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或保险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将存管资金或保险金额按比例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⑸按照公安东安分局的调查结果,配合市监局通过司法途径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后期处置工作。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进行消费者赔付和维稳工作。

    4.4.2Ⅱ级较大突发性事件(发卡企业因涉嫌违规等启动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对消费者进行理赔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⑴立即向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商务局报告;

  ⑵协调公安东安分局和金融机构,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规定和预收资金存管协议、保证保险、银行/担保保函约定的条件,依法启动对发卡企业的行政处罚程序,并做好相关财产保全处置工作;

  ⑶协调市监局做好消费者登记、接待工作;

  ⑷协调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担保、保险机构冻结发卡企业存管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将存管资金或保险金额按比例对登记的消费者进行赔付。

  ⑸协调市监局引导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后期处置工作。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权要求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进行消费者赔付和维稳工作。

    4.4.3Ⅲ级一般突发性事件(发卡企业因消费纠纷、业务系统故障影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兑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采取以下处置程序:

  ⑴督促发卡企业妥善处理纠纷、故障问题,并对消费者提供合理答复。

  ⑵督促发卡企业立即开展系统故障的排查与修复,对故障超过4小时无法修复的,责成发卡企业向购卡人发送故障通告,并做出相应说明。

  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纠纷的投诉、举报工作。要求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协会,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和维稳工作。

  ⑷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区市监局视情节对发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4.5应急结束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完毕后,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

    5.应急保障

    5.1通讯及新闻报道

    应急处置中的通讯、文件运转、信息及新闻工作等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障、管理或协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场异常情况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保留部分应急处置机构协助区商务局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6.2处置评价

  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并由区商务局写出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商务局。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区纪委监委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监督过程中,对于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人员

 

一、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长:  田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夏  晖    区商务局局长

 员:赵  巍   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刘欣羽   区政府办副主任

            马雨辰   区财政局副局长(金融办)

                          斌    公安东安分局副局长

                       邓伟红    区市监局副局长

                       胡秀伟    东安区税务局副局长

                       王焌弟    区商务局副局长(挂职)

                       范永强    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副科长

二、东安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夏 晖   区商务局局长

 员: 雪   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科员

晓春  东安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长

尹玉民   区市监局消保股股长

齐红蕾  区税务局稽查科科长

丁丽丽  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科员

    月 区商务局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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