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价经〔2014〕36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计价周期
(一)实施范围。通过城市燃气管网供气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计算,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计价周期。以年度作为1个计价周期(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居民用户(气表)为单位,1个计价周期内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按照相应各阶梯气量及阶梯气价计收气费。用气量在计量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对变更或注销用气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1个计价周期的用气量,均按1个计价周期的相应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计收气费。变更后的居民用户,从变更之日起按新用户阶梯气量和阶梯气价计收气费。
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量、阶梯气价
第一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60立方米(含)以下的部分,气价标准执行3.5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260立方米至500立方米(含)的部分,气价标准执行4.2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每个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气价标准执行5.25元/立方米。
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气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4人(含)基础上,向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60立方米用气量的方式增加第一档气量基数。
三、独立采暖居民用户气价
对独立采暖用气的居民用户(单独装表),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的第一、二阶梯的平均价格执行,气价标准为3.85元/立方米。
四、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
非居民用户气价标准执行4.60元/立方米。
1.价格联动以2018年截至目前的平均采购价格为基准价格,即3.43元/立方米。
2.价格联动以一个月为周期,当期累计平均采购价格达到上下浮动20%时,实行价格联动,按实际平均采购价格的浮动幅度调整销售价格(联动价格=基准价格×实际变动幅度+销售价格)。
3.工业企业用气在联动价格基础上可以下浮,具体价格由双方协议确定。
五、配套优惠政策
1.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气价标准按居民生活用气的第一、二阶梯的平均价格3.85元/立方米执行。
2.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家庭,在第一阶梯气量范围内,实行2.80元/立方米的优惠气价,超过部分执行3.50元/立方米。
六、具体要求
1.市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由供气起始端开始至用户气表(含)为止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维护。在收费醒目位置公示居民阶梯气价具体收费项目、内容、范围、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市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价格政策、做好宣传工作,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力度,提高燃气企业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用气安全。
3.实行非居民用气购进价格监测制度,由市燃气供应企业每月向价格主管部门监测机构提供天然气购进价格及数量等监测数据,作为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依据。
4.实行监管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发生价格违法行为及虚报、瞒报、仿造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5.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zwgk.mdj.gov.cn/zdlyxxgk/qtly/jghsf/sfbz/202111/t20211103_3275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