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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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2015/3/2 13:50:47 查看人数: 6323 作者:区政协办公室 【大 中 小】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行使相应的职权。为健全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中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促进我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东安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东安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处理政协东安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东安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东安区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东安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东安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四)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五)组织实现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决议;执行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六)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东安区委、东安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的建议案。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东安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市政协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东安区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协商讨论中共东安区委和全区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东安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视察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可根据议题需要,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委的专委会主任列席;可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东安区委员会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九条 本规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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