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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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2019/5/12 14:01:09 查看人数: 6678 作者:区政协办公室 【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东安区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体,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全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以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界别为主,为便于开展工作和活动,可调入一些其它成分委员。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若干人(兼职)。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东安区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由区委统战部任命,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人主持,由分管主席或副主席负责协调。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东安区 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区政协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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